挪,苦心经营呢?不烦明言。总计民国七年六月为始,到了九月,共借日本款五次,由小子一一叙出,分作甲乙丙丁戊五项,胪列如下:
(甲)订借吉、黑林矿三千万元。财政总长曹汝霖,农商总长田文烈,商同中华汇业银行经理陆宗舆,向日本兴业、朝鲜、台湾三银行,借定此款,以吉林、黑龙江两省全境森林矿产为抵押。订定约文共十条:(一)借款为日金三千万元。(二)限期十年,期满后,得由双方协议续借。(三)经过五年后,无论如何,得于六个月前,预先知照偿还本借款金之一部分。(四)年息七厘五毫。若实行第二条续借时,利率当按时协定。(五)每届付息,须每个月前先付,限定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。但第一次及最末次,不满六个月,可按日计算,先行付清。
(六)十足交款,并无回扣。(七)本借款之交付偿还付息,及其他一切授受,均在日本东京办理。(八)吉、黑两省金矿与国有森林,以及林矿所生之政府收入,作为担保品。(九)本合同有效期内,关于前条林矿及其收入,拟向他人借款,须先与本债权人商议,俟本债权人认可,方得另借。(十)俟本利偿清时,本合同作废。十条以外,尚有附约四条:(一)中国设立吉、黑两省采木开矿股份公司时,此次承受借款各银行,得投资达资本总额之半。(二)中日合资办法,由两国委员协定。(三)中国政府,如届时不能还款时,该借款即作为日本出借各银行在中国设立之林矿公司内股份。(四)中国政府,因募集该股份公司之股份券时,日本出借各银行,得代理发行该券全部或一部。
(乙)订借善后垫款一千万元。民国六年八月间,财政部曾向日本银行团借第二次善后借款垫款日金一千万元,以盐税余款为抵押。兹复由财政部总长曹汝霖,向日本正金银行代表武内金平氏商恳,由武内金平氏绍介日本银行团,再借日金一千万元,仍作为该借款垫款,为整理中国、交通两银行纸币之用,利息七厘,一年为限,仍以盐税余款为抵押,条约与前次相同。见八十九回。又因上年所借三千万元,期限将满,由财政部商妥日本银行团,展期一年,内容悉如前约办理。
(丙)订借吉会铁路款一千万元。自吉林达延吉南境及图们江以至会宁一带,勘定路线,前曾与日本约定,中国政府开办时,款项不敷,应向日本协同筹办。交通总长兼财政总长曹汝霖,乘隙入手,因与日本兴业银行及台湾银行、朝鲜银行,商订吉会铁路借款预备合同,共十四条:(一)由中国政府速拟定本铁路建筑费,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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