苦之经验,当知所谓人民权利,与人民幸福,当务其实,不当徒袭其名。倘能依建国大纲以行,则军政时代,已能肃清反侧,训政时代,已能扶植民治,虽无宪政之名,而人民所得权利与幸福,已非借宪法而行专政者,所可同日而语。且由此以至宪政时期,所历者皆为坦途,无颠蹶之虑。为民国计,为国民计,莫善于此。本政府郑重宣布,今后革命势力所及之地,凡秉承本政府之号令者,即当以实行建国大纲为唯一之职任。兹将建国大纲二十五条并列如左:
一、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,五权宪法,以建设中华民国。
二、建设之首要在民生,故对于全国人民之食、衣、住、行四大需要,政府当与人民协力,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,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,建筑大计划之各式屋舍以乐民居,修治道路运河,以利民行。
三、其次为民权,故对于人民之政治知识能力,政府当训导之,以行使其选举权,行使其罢官权,行使其创制权,行使其复决权。
四、其三为民族,故对于国内之弱小民族,政府当扶植之,使之能自决、自治。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,政府当抵御之。并同时修改各国条约,以恢复我国际平等,国家独立。
五、建设之程序,分为三期:一曰军政时期,二曰训政时期,三曰宪政时期。
六、在军政时期,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,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,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,而促进国家之统一。
七、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,则为训政开始之时,而军政停止之日。
八、在训政时期,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,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。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,全县土地测量完竣,全县警卫办理妥善,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,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,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,誓行革命之主义者,得选举县官,以执行一县之政事,得选举议员,以议立一县之法律,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。
九、一完全自治之县,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,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,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,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。
十、每县开创自治之时,必须先规定全县私有土地之价,其法由地主自报之。地方政府则照价征税,并可随时照价收买。自此次报价之后,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,社会之进步,而增价者,则其利益当为全县人民所共享,而原主不得而私之。
十一、土地之岁收,地价之增益,公地之生产,山林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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