轻,则刑至而事生,国削”。民有功,则重赏,《错法篇》云:“为国而能使其民尽力以竞于功,则兵必强矣”;“明君之使其民也,使必尽力以规其功,功立而富贵随之,无私德也,故教化成。如此,则臣忠君明,治着而兵强矣”。违法则重刑,曰“以刑去刑”,甚至“刑于将过”。
法及刑、赏作为其实现政治统治的措施,而非“自治”下的民主手段,《商君书》所言“自治”与民众的自由与权利无涉,由此更加明了。
三
综上所述,《商君书》所言“自治”,不是关切与培育民众的政治权利与民生发展,说到底,而是为了“弱民”,让民众服贴地做政治威权的奴隶。《说民篇》云:“政胜其民。民胜其政,国弱;政胜其民,兵强。”《画策篇》云:“昔之能制天下者,必先制其民者也;能胜强敌者,必先胜其民者也。故胜民之本在制民。”因为,“民弱国强,民强国弱,故有道之国,务在弱民。朴则强,淫则弱;弱则轨,淫则越志;弱则有用,越志则强。”在这样的前提下,正如《弱民篇》所云,君主须“政作民之所恶,民弱”。民所恶者,一是穷,二是刑,所以方法就是驱民以农战,陷民以法网,教民以愚朴,由此,可以探知《商君书》的基本的政治倾向,那就是,其所主张的政治,不是民本的政治,而是君主的政治,民众只是不过政治统治的对象而已。君主利用民众,也只是蒐集民力,以为己用。作为工具的民众,是不会也不可能有任何自己的政治权利的。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,君主对民众采取何样的措施,都是被允许的。
《商君书》虽言“尚公”的观念,但此“公”非《礼记·礼运篇》所云“大道之行也,天下为公”之“公”,也非《吕氏春秋·尚公篇》所云“天下非一人之天下,天下人之天下”之“公”。《礼记·礼运篇》、《吕氏春秋·尚公篇》中的“公”的思想,是强调“天下”之意,突破了为君主一人之私的狭隘观念,是对君主专权的否定,是以天下、国家、民族立意的,有一种博大的民众利益关怀。而《商君书》中的“公”观念,实际上是一种君主本位,不是政府、民族本位,更绝非人民本位。其“尚公”的政治理念是集体利益口号下的“君利”中心说,是对民众利益以及个人正当权益的压迫,是把个体民众作为政治统治工具的理论依据。
因此,《商君书》中“自治”的思想,不能作为民众自己治理自己理论的张本。正如笔者在拙文《中的“公”观念与整体主义政治观》中提出的,《商君书》提倡的是一种集体主义,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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